逃避5200元绕开中介卖房 交易双方均赔钱
逃避5200元绕开中介卖房 交易双方均赔钱
news.dayoo.com 2007年05月15日 11:09 来源: 南方日报 签了买卖委托合同却毁约,当事人5200元没省反付1.1万元
绕开中介卖房 交易双方赔钱
日前,笔者从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宗房产居间合同纠纷案,房屋买卖双方为逃避5200元的中介费,绕开中介公司办理了过户手续。中介公司未获分文报酬,愤而将双方告上了法庭。在黄埔区法院的调解下,双方各支付中介费用5500元。
据悉,2006年7月,急于购房的王顺找到广州君誉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,要求该公司帮其物色一套房产。在该中介公司的撮合下,王顺认识了欲卖掉房产的业主胡玲。谈妥细节后,三方签订了《房屋买卖合同》及付款协议,其中,约定由王顺、胡玲分别支付中介公司居间报酬费3200元和2000元。
基于共同利益,买卖双方却打起了如意小算盘。他们私下约定,绕开中介直接过户,这样可省下一笔数目不菲的中介费。不久,王顺与胡玲绕开中介,直接办理了过户手续,充当“红娘”的中介公司“竹篮打水一场空”。
后经中介公司的多次催问,买卖双方均表示拒绝支付中介费。磋商无果后,广州君誉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向黄埔区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依照合同约定,判令王顺与胡玲各须向其支付违约金10000元。
在法院的主持下,今年4月上旬,三方达成调解协议,王顺与胡玲各向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5500元,合计为11000元,并予以当庭支付,原告将房屋买卖合同原件现场销毁,并表示不再就上述纠纷提出任何其他请求,纠纷得以平息。
□法官点评
小心签约 诚信履约
广州市黄埔区法院认为,中介服务合同对当事各方都具有法律效力。
根据合同的约定,买卖双方没有通过中介进行房屋的交易,是违约行为,各自要承担违约责任。
中介方在和买卖双方分别签订合同时,中介服务费分别是3200元和2000元,而中介方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分别是10000元,违约金的数额远远超过了中介方提供全部服务所约定的服务费。
根据我国民法的补偿性原则,中介方所得的补偿不应当超过其在该笔房屋交易中所得的正常收益,即约定的违约金不应当超过双方约定的中介服务费,否则对买卖双方不公平。通过法院的调解,当事双方协商达成了调解协议,即买卖双方各支付违约金5500元,案件受理费由中介方承担。
该案的承办法官提醒购房者和卖房业主,在日常的交易中,要注意两个问题。一是应当诚实履行自己与他人签订的合同,否则会因为自己的违约而导致因小失大。二是在签订合同时,勿将违约金约定过高,否则,将来合同因违约而不能履行时,自己会处于非常不利的局面,本案就是一个典型。通常,中介服务合同都是由中介方已经制好的格式合同,中介方往往从保护自己利益的目的出发约定违约责任,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发现有不平等条款时,应当要求中介修改,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。(记者/陈球 通讯员/黄法宣 穗法宣)